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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应不限于银行间市场

 

2016-05-28 09:1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中国银行筹备已久的3亿元“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终于在银行间市场启动了发行程序,标志着时隔八年之久,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下称ABS)正式重启,而这一事件也备受市场关注。

        在经济下行压力骤升的背景下,不良ABS重启意义可想而知。

        一方面,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利润率的下降给银行资产质量带来了压力,而银行不良资产的消化需求明显升温;另一方面,不良率的上升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偏好,让银行对实体经济“惜贷”,但基础货币的投放却仍然在升温,这进一步造成了资产荒的“假象”。

        不过,目前不良ABS仍然仅限出现于以银行信贷为基础资产的银行端,而这一市场监管的“额度化”把控预期的不明,或给不良ABS的发展带来一定不确定性。

        在笔者看来,在银行间市场启动不良ABS的同时,也应当在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企业ABS渠道中大力推进。

        原因在于,在资管机构逐渐成为信贷通道的当下,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不再以传统信贷资产的形式体现,而体现为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等非标准化资产,而该类非标资产的逾期与不良也在频繁发生。

        而根据不良ABS定义,其包括不良贷款(NPL)、准履约贷款(SPL)、重组贷款、不良债券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这一概念显然并未将基础资产仅局限于银行体系下的信贷资产,因此不良非标类资产也必然存在较大的证券化需求。

        事实上,非标类资产在交易所市场也是有例可循的——据Wind数据显示,从2015年至今,仅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企业ABS项目已达26只,累计发行规模已超过300亿元,而应收账款类企业ABS项目更是多达50只,累计规模达500亿元。

         可见,通过企业ABS开展非标资产类证券化并不存在技术障碍,而推动这一大类基础资产中的不良部分的证券化,无论对于企业ABS的创新化,还是对于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存量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在操作形式上除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的直接不良ABS,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也可以从银行等机构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并作为原始权益人进行委托证券化(Principalled NPA securitization)。

        不过,目前从交易所层面来推动企业ABS端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定现实难度。

        一方面,企业ABS的种类更多,差异化程度更高,风险定价也更为复杂,而原始权益人和承销机构可能存在对不良ABS无法卖出的担忧;而另一方面,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在论证基础资产上也有一定的保守倾向。

        由此,监管层和自律部门才更应推动交易所端的不良ABS发展,一来可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产品风险认知意识,二来可以此实现高风险、高收益类固收产品的补充。

        总而言之,不良ABS的可行性,不仅仅在于满足特定市场的风险偏好,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促进风险定价趋于合理,让罗马归罗马,让凯撒归凯撒,这才是保证未来金融市场具有效率的根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