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会员的业务行为,保障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本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交易中心批准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具体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中承担顾问服务类职责的,根据相关业务约定获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 拟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及以会员身份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均应当承认并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相关交易细则以及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
第五条 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会员业务资格分为融资顾问、投资顾问、交易顾问、金融产品发行人。
(一)融资顾问:融资顾问可向本交易中心推介融资项目或产品,并协助融资方开设交易账户,进行融资项目的挂牌登记、发行过程及存续期管理;
(二)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可承销本交易中心发布的融资项目、产品及其他金融资产,向合格投资者推介,并协助合格投资者开设交易账户。
(三)交易顾问:交易顾问可向本交易中心推介金融资产转让项目,并协助转让方开设交易账户,进行所转让资产的挂牌登记及转让过程管理。
(四)金融产品发行人:金融产品发行人可通过本交易中心发行金融产品,进行其发行金融产品的挂牌登记、发行过程及存续期管理。
第七条 通过本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活动,应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并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申请本交易中心为其开设相应的业务账号。
第三章 入会及资格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一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 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机构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后即拥有交易顾问业务资格,可向本交易中心推介金融资产转让项目。
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开通一个或多个业务资格。
第十条 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推介融资项目或产品,需申请开设融资顾问业务资格。
申请开设融资顾问业务资格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最近1年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三)具有从事融资顾问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
(四)具有风控和信息保密相关制度;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承销或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本交易中心的融资项目、产品或其他金融资产,需申请开设投资顾问业务资格。
申请开设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交易中心认可的法人机构;
(二)最近1年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三)具备投资者风险认知管理的专业人员和能力;
(四)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创设或发行金融产品,需申请开设金融产品发行人业务资格。
申请开设金融产品发行人业务资格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本交易中心认可的法人机构;
(二)最近1年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1亿】元;
(三)具有金融产品创设、项目尽职调查、资产管理的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 法人机构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 本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二)至(六)提供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法人机构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将在收到入会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审核通过的,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设会员账号、分配相应的业务资格及系统管理员。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通过系统管理员创设一个或多个操作用户,并通过操作用户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其开立的操作用户,认可操作用户在本交易中心相关系统的操作与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需要进行业务资格调整的,应当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业务资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本交易中心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依据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开展业务,并获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根据会员业务资格,享有通过本交易中心进行融资项目发行、创设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挂牌转让或承销等:
(三)查阅或获取其管理或承销项目的信息资料;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交易中心创新业务;
(五)参加本交易中心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六)对本交易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维护交易主体合法利益,对交易过程中非公开的事项保密;
(四)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变更备案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本交易中心备案:
(一)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 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 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事项的;
(四) 本交易中心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费用
本交易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年费及相关费用。费用缴纳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法违规处理
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本交易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警示;
(四)公开谴责;
(五)限制或停止在本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活动;
(六)注销会员资格;
(七)给本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终止会员资格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业务活动、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因经营不善等被接管或被整顿;
(二)向本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
(三)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
(四)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终止的原因没有消除或无法消除的,本交易中心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交易中心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二)向本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青岛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退会申请书》,并清算会员登记结算账户。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会员退会手续,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