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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6-07-26 09:04:37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登记行为,保护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发行或转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直接融资业务、权益转让类交易业务、金融资产转让业务等开展交易业务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业务是指:

(一)对金融资产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设立并管理金融资产持有人交易账户及持有人持有资产情况登记;

(三)金融资产初始登记及相关变更登记;

(四)提供与金融资产登记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的登记业务的相关数据均通过本交易中心中央交易处理系统记录。

第五条本交易中心内开展的所有交易活动以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制定,均应当遵从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金融资产的登记业务应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金融资产登记账户

第七条会员接受委托办理金融资产备案登记的,本交易中心为会员开设会员账户,会员可通过会员账户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相关参与方登记,提交备案、挂牌申请及其他备案、挂牌材料,开展交易,并可以查询金融资产的基本信息、发行或转让信息及本息兑付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名称、金融资产代码、金融资产类型、金融资产规模、金融资产本息兑付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在本交易中心中央交易处理系统注册登记的交易主体,本交易中心均为其开设专用的交易账户,用于记载其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品种、数量及变动等情况。

第九条金融资产应当登记在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在本交易中心开立的交易账户中。

第十条金融资产投资者持有的金融资产数量以其交易账户内记载的金融资产数量为准。

第三章 金融资产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未在本交易中心登记过的金融资产,在本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前应首先向本交易中心提交金融资产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的初始所有权人(即融资人、发行人、转让人,以下简统称“融资方”)需委托本交易中心会员作为受托人协助其办理金融资产的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会员接受委托,为融资方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遵照本交易中心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细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本交易中心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会员有效送达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会员有效送达的申请资料包括受托人直接或通过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提供的书面文件或在本交易中心系统内提交的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交易中心对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金融资产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本交易中心直接融资业务备案有效期为180天,权益类业务备案有效期为30天,会员机构需在备案有效期内完成挂牌流程。

第十八条备案有效期内如出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员或交易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违反本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本交易中心有权主动撤销其备案。

第四章 金融资产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金融资产变更登记包含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本息兑付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交易过户登记是指本交易中心依据投资者对通过本交易中心挂牌发行或转让的金融资产的认购,或投资者就其持有的金融资产通过本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本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进行的金融资产持有人交易账户金融资产余额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任何线下交易场所或电子化交易系统终端向本交易中心报送金融资产意向成交申请后,本交易中心将通过中央交易处理系统及时冻结登记在转让方名下的金融资产额度,并根据当前交易金融资产的约定在指定登记结算日成交确认后进行成交双方登记结算账户变更登记,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金融资产存续期间,依据金融资产持有人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进行的持有人名下登记的金融资产余额变更登记服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资产持有人需委托本交易中心会员作为受托人协助其办理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本交易中心将根据受托人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提供非交易过户登记服务。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申请进行非交易过户登记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金融资产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书》;

(二)金融资产非交易过户相关证明文件;

(三)金融资产持有人指定的受托人授权委托书;

(四)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本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申请材料不符合本交易中心规定的,会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修补;审核通过的,本交易中心进行金融资产非交易过户登记,并向会员出具《金融资产非交易过户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本息兑付变更登记是指依据金融资产本息兑付结果对金融资产持有人交易账户的余额进行变更登记。本息兑付变更登记需详细记录金融持有人当前金融资产本息兑付后的最新余额、金融资产持有人本息兑付情况及当前金融资产本息兑付情况。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交易结束后,本交易中心将依据交易结果并通过中央交易处理系统进行会员账户和交易参与人交易账户的金融资产信息变更。金融资产到期兑付完毕或金融资产转让结束后,视同当前金融资产在本交易中心退出登记。

第五章 争议调处与罚则

第二十八条如金融资产持有人对本交易中心的登记结果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本交易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交易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交易中心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违规参与方和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本交易中心对参与方的违规、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公开谴责、暂停参与新的业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取消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