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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
2020-03-24 17:03:37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进行的金融资产交易的结算行为,维护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业务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结算,是指本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规则,对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服务费等进行收取、清分、划付的行为。

交易价款的结算包括募集资金或转让资金的划付,还款资金的兑付,以及向投资者的退款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费包含本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以及会员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向融资人或投资人所收取的服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挂牌交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融资、金融资产转让等交易品种项下的各类资产。本办法所称融资人包括债务融资计划中的融资人、资产支持类收益权产品中的发行人和金融资产转让中的转让方等。

第四条凡委托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服务费等结算的,均应当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交易中心结算业务办理的日期及时间,均应按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交易细则规定严格执行。如有任何延误,均应当记录引起延误的主要原因。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交易文件对交易价款的划转、兑付等结算有具体约定的,根据约定执行。 

第六条本交易中心设置专门的结算部门负责结算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的所有结算相关数据均通过本交易中心中央交易处理系统被记录。

第八条本交易中心内开展的所有交易活动以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制定,均应当遵从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除本办法相关规定外,本交易中心的结算流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有关财务结算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本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结算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各类账户的定义说明

第十一条本交易中心的产品专项结算账户是指,在交易核保后为单笔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交易价款划付,还款兑付、退款处理、费用清分等综合结算服务所使用的资金账户,本交易中心的产品专项结算账户是通过与银行合作,实现系统控制、专户管理,每笔挂牌交易均对应其唯一的专项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本交易中心的产品专项结算账户相关维护由运营中心结算部门负责管理,本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由本交易中心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产品专项结算账户与本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进行严格区分管理,并建立管理制度,确保严禁将本交易中心的自有资金和交易业务相关的交易资金等混同。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相关参与方(以下简称“交易参与方”)的资金结算账户是用于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收款、本金及收益兑付回款或退款的指定银行账户。一个交易参与方在本交易中心可以录入多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但需指定其中一个为默认回款账户。默认回款账户指定后,通过本交易中心发生的资金款都将划转入默认回款账户,默认回款账户指定后可以通过本交易中心进行变更,但已成立的产品对应的默认回款账户无法变更。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方的资金结算账户必须是以本人/本机构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部分交易模式涉及需要在交易结算前先归集交易参与方的资金,后统一进入交易核保和交易结算的需求,本交易中心对于这类需求在满足特定服务要求时可提供前置的产品专项资金归集账户。产品专项资金归集账户用于归集同一笔挂牌交易的资金价款,并在该笔挂牌交易成功后,将归集资金划入该笔交易所对应的产品专项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本交易中心为单笔交易提供的产品专项资金归集账户,是与银行合作实现系统控制、专户管理,每笔挂牌交易对应其唯一的专项资金归集账户,通过系统控制,严禁资金归集账户混用。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特定服务需要,产品专项资金归集账户可以由本交易中心开设,也可由产品的投资顾问类会员开设,如由产品的投资顾问类会员开设产品专项资金归集账户的,须满足接入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基本条件,经接入调试通过后可启用。

第三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交易参与方开展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时,可通过与本交易中心中央交易处理系统连接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终端所支持的支付方式付款,或通过线下汇款、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或服务费的划转。

第十九条当交易申请前置归集资金的,由产品专项资金归集账户归集资金的,则系统会在募集结束后T+1日12:00前将产品专项资金归集账户中归集的交易价款划付到本交易中心指定的产品专项结算账户。当交易不要求前置归集资金的,交易参与方可根据交易过程中对结算账户的提示信息,在认购结束前将交易价款直接划付至产品专项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本交易中心收到交易请求数据且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产品成立条件的,且所有认购资金于T日14:00前划付至产品专项结算账户的,本交易中心将于T日17:00之前划付至交易对手(交易参与人)的资金结算账户,当所有认购资金于T日14:00后划付至产品专项结算账户的,本交易中心将于T+1日内划付至交易对手(交易参与人)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资产转让交易,在转让人与受让人完成资产交割后,依据资产转让说明书的约定在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本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服务费确认函》的收费约定,有权在结算过程中从认购资金中扣收归属于本交易中心的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产品交易失败或出现资金超募的,本交易中心将按照投资者认购申报的顺序,将投资者的投资认购资金或超募部分资金在产品募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付款账户发起退款。

第二十四条本交易中心以交易价款实际到账为标准,实行全额逐笔清算交收,并根据当前金融资产约定的指定登记结算日进行交易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指定登记结算日仅包含工作日交易时段。

第二十六条 在金融资产约定的登记结算日,本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处理结果,通过中央交易处理系统向本交易中心开立交易结算账户的资金存管机构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如交易达成的,按成交价格划付资金到融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如未交易成功的,按照收到的交易参与方的交易请求,将支付款项退还至交易参与方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四章 兑付结算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兑付日前一个交易日为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日终的金融资产持有人为受益人,享有当期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本息兑付收益。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本金及收益兑付以权益登记日日终的金融资产持有人的金融资产余额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划付应兑付本金及收益到金融资产持有人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融资人委托本交易中心办理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本金及收益兑付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融资人应在本金或收益的应付日前(含当日)将兑付款及代发手续费划至本交易中心产品专项结算账户,当前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有特殊指定的除外;

(二)本交易中心收到相应款项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产品持有人资金结算账户划付。

第三十条 融资人委托本交易中心办理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产品兑付时,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兑付款的,应及时通知本交易中心,并予以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资金结算一律采取分位舍弃原则。

第五章 争议调处与罚则

第三十二条 如金融资产持有人在本交易中心的结算过程中与融资人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本交易中心时,可以向本交易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违规金融资产交易参与方以及其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对金融资产交易参与方的违规、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进行单处或并处警告、暂停参与新的业务、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取消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参与方的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融资人开展的相关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

(二) 融资人不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

(三) 融资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应兑付款项划至本交易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未公告的;

(四) 融资人逾期履行应兑付本息义务的;

(五) 担保人未按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文中所指T日为募集结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本交易中心休息日,则相应顺应至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存续期内产品原则上适用本办法,但有损公平原则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