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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组合拳”面世 提高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能力
2019-02-27 15:50:17 来源:证券日报

  2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意见》由中办和国办联合发文,层级高,内容全,措施实,力度、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

  

  具体而言,《意见》提出5大类18项具体而翔实的内容:在金融政策上,从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到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在间接融资上,从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到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在直接融资上,从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到抓紧再推进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和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从职责落实上,《意见》涵盖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各个层面。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发展必须围绕支持实体经济展开,最大限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民营企业不仅数量最多,而且是就业主体和技术创新主力。因此,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


  《意见》针对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仍然突出的问题,提出一系列措施,有助于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在面临外需疲弱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对提高和发挥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提振作用,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平稳增长具有促进作用。但客观地说,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老问题,这背后涉及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民营企业自身信用不足严重制约其融资能力。由于民营企业自身信用不足,在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下,能够实现足额抵押质押通常会有一定的困难,信用级别相对较低。通过对发债企业进行分析就会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发行人信用级别大都AA及以下,AA+及以上高级别占比较少。


  第二,缺乏针对民营企业等中小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和信用评价体系。尤其是商业银行,其信贷投放的评价维度无法脱离“主体资质评级、担保物价值评判、还款来源评判”等中小企业难以满足的硬性指标,从而无形之中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政策。比如,2018年上半年,山东省社会融资规模增加约3937亿元,国有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98%,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仅占2%。另外,我国金融机构已经大多建立起了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虽然这对于控制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信贷人员来说责任重大,在发放贷款时慎之又慎,不出问题往往成为他们是否核准贷款的第一要素。


  第三,金融体系不健全以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不发达,不利于相关政策落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众多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但是具体的落实情况仍值得关注。我国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税务规划、券商、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不足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面融资指导和帮助,有的出于自身短期利益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让踏实做事的民营企业更难以获得融资,也让政府的相关支持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正是意识到了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本次《意见》给出了更有针对性、实操性的解决方案,既有原则性的要求更有具体的对策,措施到位,亮点颇多。


  第一,强调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目前,民营企业的发展陷入融资困局,与在融资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不无关系。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参与者、贡献者,要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当务之急是给予民营企业公平的营商环境,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次《意见》的核心精神,就在于消除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所有制歧视,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融资壁垒,要求金融机构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


  第二,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融资难”“融资贵”向来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虽然导致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重要的方面是民营企业的信用水平低所致。《意见》中分别从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和运用社会资本规范股权融资三个层面对于民营企业增信给予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对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服务民营经济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政府、金融机构等在相关领域已经开始进行整合,搭建了多种跨部门合作机制,效果正在逐步显现,借助《意见》的“东风”将有助民企融资能力提升。


  第三,全面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意见》在拓展民企融资渠道方面,从支持政策和融资工具两个层面提出要求,如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和再贴现增加额度、增加直接融资方式等。其中,首次提出了加大票据融资的支持力度,结合再贴现额度增加,这一套“组合拳”更促使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由于票据业务的特点,审核票据的合规性仍然需要相关政策规范约束,但是,票据业务具备的便利性是其他工具所不具备,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当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既要解决“不敢贷”“不愿贷”问题,又要防止出现“硬给贷”“非要贷”现象。应尽量减少强制性、“一刀切”的措施,尊重微观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具体的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在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将资源配置到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长效机制,通过优化流程、创新产品等来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尤其是,要防止地方政府以贯彻落实政策为由,将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和僵尸企业强行推给银行;要防止部分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得低成本贷款后,将资金违规投入房地产公司和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套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