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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八部门联合发布的供应链金融框架性文件正式出台!
2020-09-23 09:01:00 来源:本站原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内首个由八部门联合发布的供应链金融框架性文件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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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央行官网



相较国办发84号文与银保监办发155号文(即2019年7月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单位,《意见》由央行、工信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八大部门联合发布,其中,央行牵头,并且有司法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的加入,《意见》不仅关注金融,更关注供应链,是对84号文与155号文件精神的融合。


《意见》主要围绕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几乎涵盖了供应链金融从概念到具体业务的各个方面。


一、厘清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意见》第一大部分对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做了厘清,《意见》指出,“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并强调供应链金融要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突出强调了供应链金融的“起点”在供应链,“终点”也在供应链。


而在供金市场主体上,《意见》指出,“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相较84号文和155号文有了大突破,不再局限于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而是强调了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的作用和协作的重要性。


二、强调维护中小企业利益重要性

供应链金融的本义是为供应链全链条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尤其是为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意见》强调了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重要性。其第四条指出,“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核心企业及时支付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也很重要。核心企业可以有账期,但有两个问题,一是账期太长,不一定有利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适度的账期才是好的,核心企业要想调整账期,又不损害自己的大部分既得利益,那应该帮助中小企业转让债权获得融资,将自己对中小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对金融机构的债务,避开对中小企业及时支付的约束,同时保留自己原有的账期;第二个问题是不讲信用,账款随意拖延,中国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会让供应链金融更简单。


同时,《意见》第二十二条强调,“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供应链金融相关政策文件中第一次将这个问题点明。


三、应收账款票据化趋势尽显

支持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发展也在《意见》中得到了体现。《意见》第八条指出,“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在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方面,应收账款票据化趋势尽显。


第十三条强调“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在供应链票据平台建设上,各类平台的准入、真实性的甄别和监测预警必须考虑周全、设计严谨,否则极有可能带来更多隐患风险,因为这些接入的平台将是供应链票据的源头,源头必须能持续“自证清白”,才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此外,《意见》第十九条“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还强调了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管产品的风险管理,近来颇受关注的雪松信托220亿爆雷事件、民生信托超1.8亿信托计划踩雷事件,都是因其底层资产对应的应收账款存在问题引发。ABS、资管、信托、标票等必须要做好底层资产的信息披露,其中科技的力量非常重要——底层资产能否穿透监管要依靠技术的支撑;所有非标转标的业务,底层资产能否穿透监管至关重要,如果不能穿透,那就仍然只能靠主体信用、担保增信等,无法从“根”上解决这类业务存在的隐藏风险。


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

第十六条、十七条特别强调了核心企业的风险管控问题。第十六条强调“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以后商业承兑汇票和债券将联动,作为核心企业商业信用的重要考量。


第十七条强调“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央行对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越来越重视了,要求披露,重视市场化约束。


以下为《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一)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同配合。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四)注重市场公平有序和产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五)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六)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七)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八)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商务部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二)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十四)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六)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负责)


五、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二)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

2020年9月22日